印度尼西亚(以下简称印尼)是世界人口排名第四的国家,也是“一带一路”沿线重要国家。印尼具有较为复杂的司法体系,其民商事调解制度较有特色。
印尼的司法架构。在印尼,司法权的规定见于《宪法》第24条,该条款规定司法权应由最高法院和行使。此外,《宪法》第24B条第1款规定设立司法委员会。司法委员会作为独立机构负责提名最高法院法官,并拥有其他权限以维护法官的荣誉、尊严和操守。
印尼法院体系有四大支柱,即普通法院、宗教法院、行政法院和军事法院。普通法院具有对普通刑事和民事案件管辖权;在亚齐特别行政区,刑事案件归属于法院;而在别的地方,这些法院通常仅对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在普通法院体系下,设立了一些专门法院,包括商业法院、反腐败法院、渔业法院、人权法院、税务法院和劳资关系法院。
法院附属调解员的资质和选择。根据2016年《最高法院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4条第1款的规定,所有提交法院的民事纠纷,包括对缺席判决的抗辩,以及诉讼当事人和第三方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的判决执行提出的异议,均须先通过调解寻求解决,除非《条例》另有规定。调解员可由法官或其他持有调解员证书的人员担任。每位法院附属调解员必须持有调解员证书。为获得调解员证书,调解员必须参加并通过由最高法院或获得最高法院认证的调解员认证机构组织的专门培训。
《条例》规定在法院附属调解中,当事人有权提名调解员。该权利须在主审法官向当事人解释调解义务后的两天内行使。如果当事人在两天内未指定调解员,主审法官则将指定一名具有调解员证书的法官或法院工作人员担任调解员。此外,当事人也可以提名多位调解员。
当事人态度与调解形式。《条例》规定当事人必须真诚地进行调解。否则主审法官可以驳回原告的诉讼。如果被告缺乏真诚,则要支付调解费用。
如果当事人出现以下情况,调解员可以声明当事人不线.当事人在被正式传唤两次后未参加调解且无有效理由;2.当事人参加第一次调解后,未参加随后的调解会议,且未提供有效理由;3.当事人无有效理由连续缺席,导致调解安排受到干扰;4.当事人参加调解后,未提交或未回应对方的案件摘要;5.当事人未在已达成协议的和解草案上签字且无有效理由。
当事人可在法院(法院的调解室)或法院外进行调解。在以下情况下,调解必须在法院进行:1.当调解由法官或法院工作人员主持时;2.当指定非法官调解员与法官或法院工作人员共同进行调解时。
根据《条例》第5条第3款的规定,法院附属调解可通过在线方式来进行。调解能够正常的使用视听媒体进行,允许当事人直接参与。如果当事人同意通过电子方式来进行调解,则可进行在线法院附属调解。调解将在当事人都同意的应用程序上利用互联网进行。这一虚拟空间具有合法的调解空间地位,与法院的调解室具有相同效力。
和解协议的执行。印尼民事诉讼法认可和解协议的法律上的约束力,既包括法院附属调解,也包括法院外调解。和解协议具有与最终判决相同的效力,且不可上诉。因此,和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
如果当事人在法院附属调解中达成协议,双方可通过调解员向主审法官提议将和解协议记录下来,并通过和解书加以确认。如果当事人不希望将和解协议转化为和解书,则和解协议必须包含撤回诉讼的条款。
如果当事人希望将和解协议转化为和解书,主审法官将在最迟两天内审查和解协议。如果主审法官认为和解协议有违《条例》第27条第2款的规定(1.违反法律、公共秩序和道德的条款;2.损害第三方利益的条款;3.无法执行的条款),将退回和解协议,要求当事人和调解员进行修订,从接到修订指令之日起,修订期限不允许超出7天。如果和解协议无须修改,主审法官将在最迟3天内确定宣布和解书的开庭日期。
法院调解的成功率。根据印尼最高法院的年度报告,法院附属调解的成功率较低,但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2020年为5.41%,2021年为9.91%,2022年为19.07%。低成功率主要受到以下几个因素影响:调解高度依赖当事人的主动性。如果当事人没有主动处理问题的意愿,那么通过调解解决争议就较困难;当事人如缺乏真诚,调解过程则无法顺顺利利地进行;对当事人而言,法院附属调解被视为一种形式,是法院审理案件前的必经程序。与许多国家一样,印尼当事人在选择法院进行诉讼时,不对和解抱有很高期望,甚至认为强制的前置调解程序延缓了正式司法程序的开展。因此,多数欲通过调解解决争议的当事人会选择法院外调解机制。
法院外调解机制。除法院附属调解之外,印尼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法院外调解机制,该机制已成为很重要的替代性争议解决方案的组成部分,包括金融领域争议调解、消费者争议调解、土地争议调解、医疗争议调解、劳资关系争议调解和知识产权争议调解等。
金融争议调解局主持消费者与金融服务提供商之间的争议调解,涉及银行、投资管理、证券经纪、养老金、保险(再保险)、典当、担保、网贷、众筹、小微贷和出口融资等领域。
消费者争议调解机构是印尼贸易部消费者保护与贸易合规总局领导的消费者争议解决局,在调解过程中,该局有以下职责:召集争议双方;在必要时召集证人和专家;为有争议的消费者和商业行为者提供和解平台;促成消费者与商业行为者之间的和解;提供解决消费者争议的法律建议。
土地争议调解由印尼农业事务和空间规划部负责,由该部地区办事处依职权或按当事人的提议主持调解。土地争议调解必须由当事人参加。如果当事人无法参加,可由其律师/代理人代为出席。如果当事人在被合理邀请三次后仍未出席调解,调解将被宣布失败。达成协议后,调解结果将以和解协议的形式在地区法院注册,以获得和解书。若调解失败,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医务人员涉嫌在执业过程中存在疏忽导致病患受到民事损害的争议,必须首先通过医疗卫生部门主持的调解进行解决。
劳资关系争议的调解依据2004年第2号法律——《劳资关系争议解决法》进行。劳资关系争议是指雇主与员工之间产生的劳动争议,该类争议由劳动行政部门在县级或市级层面进行调解。调解是解决劳资关系争议的第二阶段,其前提是争议双方未能通过双边谈判达成和解。如果调解未能达成和解方案,调解员将制发一份争议解决建议书。拒绝建议书的一方可将争议提交至劳资关系法院。
在印尼,知识产权争议涉及商标、版权和专利权、商业机密、公开权和反不正当竞争权等。印尼法律和人权部知识产权总署负责管理和监管该国的知识产权事务,并主持知识产权争议调解。争议双方在向知识产权总署提交调解请求和完整案件材料后,知识产权总署将任命调解人启动调解。调解成功后由双方签署和解协议,总署将监督协议的具体执行;若调解失败,争议方可再向法院提起诉讼。无论调解成功与否,总署都将出具一份调解报告。